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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發布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的通知

.關于發布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的通知

                  建標[2002]79

    根據建設部《關于印發<一九九七年工程建設標準制訂、修訂計劃>的通知》(建標[1997]108號)的要求,上海市建設和管理委員會同有關部門共同修訂了《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我部組織有關部門對該規范進行了審查,現批準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50202-2002,200251起施行。其中,6.1.5、6.1.6、7.1.3、7.1.4、7.1.5、9.1.3、9.1.7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地基與基礎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J202-83和《土方與爆破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J201-83中有關土方工程部分同時廢止。

    本規范由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上海市基礎工程公司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計劃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00二年四月一日


 

                           前言

    本規范是根據建設部《關于印發<一九九七年工程建設標準制訂、修訂計劃>的通知》[建標(1997108]的要求,由上海建工集團總公司所屬上海市基礎工程公司會同有關單位共同對原國家標準《地基與基礎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J202-83修訂而成的。

    在修訂過程中,規范編制組開展了專題研究,進行了比較廣泛的調查研究,總結了多年的地基與基礎工程設計、施工的經驗,適當考慮了近幾年已成熟應用的新技術,按照驗評分離、強化驗收、完善手段、過程控制的方針,進行全面修改,形成了初稿,又以多種方式廣泛征求了全國有關單位的意見,對主要問題進行了反復修改,最后經審定定稿。

    本規范主要內容分8章,包括總則、術語、基本規定、地基、樁基礎、土方工程、基坑工程及工程驗收等內容。其中土方工程是將原《土方與爆破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J201-83中的土方工程內容予以修改后放入了本規范,基坑工程是為適應新的形勢而增添的內容。

    本規范將來可能需要進行局部修訂,有關局部修訂的條文內容將刊登在《工程建設標準化》雜志上。

    本規范以黑體字標志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為了提高規范質量,請各單位在執行本標準的過程中,注意總結經驗,積累資料,隨時將有關的意見和建議反饋給上海市基礎工程公司(上海市江西中路406號、郵編:200002、E-mail:zgs@sfec.sh.cn),以供今后修訂時參考。

    本規范主編單位、參編單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編單位:上海市基礎工程公司

    參編單位: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地基所

              中港三航設計研究院

              建設部綜合勘察研究設計院

              同濟大學

    主要起草人:桂業琨、葉柏榮、吳春林、李耀剛、李耀良、陳希泉、高宏興

                郭書泰、繆俊發、李康俊、邱式中、錢建敏、劉德林

 1                            

1.0.1 為加強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統一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的驗收,保證工程質量,制訂本規范。

說明:1.0.1 根據統一布置,現行國家標準《土方與爆破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J201中的“土方工程”列入本規范中。因此,本規范包括了“土方工程”的內容。

1.0.2 本規范適用于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

說明:1.0.2 鐵路、公路、航運、水利和礦井巷道工程,對地基基礎工程均有特殊要求,本規范偏重于建筑工程,對這些有特殊要求的地基基礎工程,驗收應按專業規范執行。

1.0.3 地基基礎工程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術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對施工質量驗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規范的規定。

說明:1.0.3 本規范部分條文是強制性的,設計文件或合同條款可以有高于本規范規定的標準要求,但不得低于本規范規定的標準。

1.0.4 本規范應與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配套使用。

說明:1.0.4 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對各個規范的編制起了指導性的作用,在具體執行本規范時,應同GB50300標準結合起來使用。

1.0.5 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的驗收除應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說明:1.0.5 地基基礎工程內容涉及到砌體、混凝土、鋼結構、地下防水工程以及樁基檢測等有關內容,驗收時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相關規范的規定。與本規范相關的國家現行規范有:

  1 《砌體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3-2001

  2 《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01

  3 《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5-2001

  4 《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8-2001

  5 《建筑基樁檢測技術規范》JGJ106-2002

  6 《建筑地基處理技術規范》JGJ79-2002

  7 《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2002


 

 2                             術語

2.0.1 土工合成材料地基 geosynthetics foundation

    在土工合成材料上填以土(砂土料)構成建筑物的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可以是單層,也可以是多層。一般為淺層地基。

2.0.2 重錘夯實地基 heavy tamping foundation

    利用重錘自由下落時的沖擊能來夯實淺層填土地基,使表面形成一層較為均勻的硬層來承受上部載荷。強夯的捶擊與落距要遠大于重錘夯實地基。

2.0.3  強夯地基 dynamic consolidation foundation

    工藝與重錘夯實地基類同,但錘重與落距要遠大于重錘夯實地基。

2.0.4 注漿地基 grouting foundation

    將配置好的化學漿液或水泥漿液,通過導管注入土體也隙中,與土體結合,發生物化反應,從而提高土體強度,減小其壓縮性和滲透性。

2.0.5 預壓地基 preloading foundation

    在原狀土上加載,使土中水排出,以實現土的預先固結,減少建筑物地基后期沉降和提高地基承載力。按加載方法的不同,分為堆載預壓、真空預壓、降水預壓三種不同方法的預壓地基。

2.0.6 高壓噴射注漿地基 jet grouting foundation

    利用鉆機把帶有噴嘴的注漿管鉆至土層的預定位置或先鉆孔后將注漿管放至預定位置,以高壓使漿液或水從噴嘴中射出,邊旋轉邊噴射的漿液,使土體與漿液攪拌混合形成一固結體。施工采用單獨噴出水泥漿的工藝,稱為單管法;施工采用同時噴出高壓空氣與水泥漿的工藝,稱為二管法;施工采用同時噴出高壓水、高壓空氣及水泥漿的工藝,稱為三管法。

2.0.7 水泥土攪拌樁地基 soil-cement mixed pile foundation

    利用水泥作為固體劑,通過攪拌機械將其與地基土強制攪拌,硬化后構成的地基。

2.0.8 土與灰土擠密樁地基 soil-lime compacted column

    在原土中成孔后分層填以素土或灰土,并夯實,使填土壓密,同時擠密周圍土體,構成堅實的地基。

2.0.9 水泥粉煤灰、碎石樁 cement flyash gravel pile

    用長螺旋鉆機鉆孔或沉管樁機成孔后,將水泥、粉煤灰及碎石混合攪拌后,泵壓或經下料斗投入孔內,構成密實的樁體。

2.0.10 錨桿靜壓樁 pressed pile by anchor rod

    利用錨桿將樁分節壓入土層中的沉樁工藝。錨桿可用垂直土錨或臨時錨在混凝土底板、承臺中的地錨。


 

 3                            基本規定

3.0.1 地基基礎工程施工前,必須具備完備的地質勘察資料及工程附近管線、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公共設施的構造情況,必要時應作施工勘察和調查以確保工程質量及臨近建筑的安全。施工勘察要點詳見附錄A。

說明:3.0.1 地基與基礎工程的施工,均與地下土層接觸,地質資料極為重要?;A工程的施工又影響臨近房屋和其他公共設施,對這些設施的結構善的掌握,有利于基礎工程施工的安全與質量,同時又可使這些設施得到保護。近幾年由于地質資料不詳或對臨近建筑物和設施沒有充分重視而造成的基礎工程質量事故或臨近建筑物、公共設施的破壞事故,屢有發生。施工前掌握必要的資料,做到心中有數是有必要的。

3.0.2 施工單位必須具備相應專業資質。并應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和質量檢驗制度。

說明:3.0.2 國家基礎建設的發,促成了大批施工企業應運而生,但這些企業良莠不齊,施工質量得不到保證。尤其是地基基礎工程,專業性較強,沒有足夠的施工經驗,應付不了復雜的地質情況,多變的環境條件,較高的專業標準。為此,必須強調施工企業的資質。對重要的、復雜的地基基礎工程應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資質指企業的信譽,人員的素質,設備的性能及施工實績。

3.0.3 從事地基基礎工程檢測及見證試驗的單位,必須具備省級以上(含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和計量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計量認證合格證書。

說明:3.0.3基礎工程為隱蔽工程,工程檢測與質量見證試驗的結果具有重要的影響,必須有權威性。只有具有一定資質水平的單位才能保證其結果的可靠與準確。

3.0.4 地基基礎工程是分部工程,如有必要,根據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規定,可再劃分若干個子分部工程。

說明:3.0.4 有些地基與基礎工程規模較大,內容較多,既有樁基又有地基處理,甚至基坑開挖等,可按工程管理的需要,根據《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所劃分的范圍,確定子分部工程。

3.0.5 施工過程中出現異常情況時,應停止施工,由監理或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等有關單位共同分析情況,解決問題,消除質量隱患,并應形成文件資料。

說明:3.0.5 地基基礎工程大量都是地下工程,雖有勘探資料,但常有與地質資料不符或沒有掌握到的情況發生,致使工程不能順利進行。為避免不必要的重大事故或損失,遇到施工異常情況出現應停止施工,待妥善解決后再恢復施工。


 

 4                             

4.1一般規定

4.1.1 建筑物地基的施工應具備下述資料:

    2 巖土工程勘察資料。

    3 臨近建筑物和地下設施類型、分布及結構質量情況。

4.1.2 砂、石子、水泥、鋼材、石灰、粉煤灰等原材料的質量、檢驗項目、批量和檢驗方法,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

4.1.3 地基施工結束,宜在一個間歇期后,進行質量驗收,間歇期由設計確定。

說明:4.1.3 地基施工考慮間歇期是因為地基土的密實,孔隙水壓力的消散,水泥或化學漿液的固結等均無原則有一個期限,施工結束即進行驗收有不符實際的可能。至于間歇多長時間在各類地基規范中有所考慮,但是參數數字。具體可由設計人員根據要求確定。有些大工程施工周期較長,一部分已到間歇要求,另一部分仍有施工,就不一定待全部工程施工結束后再進行取樣檢查,可先在已完工程部位進行,但是否有代表性就應由設計方確定。

4.1.4 地基加固工程,應在正式施工前進行試驗施工,論證設定的施工參數及加固效果。為驗證加固效果所進行的載荷試驗,其施加載荷應不低于設計載荷的2倍。

說明:4.1.4 試驗工程目的在于取得數據,以指導施工。對無經驗可查的工程更應強調,這樣做的目的,能使施工質量更容易滿足要求,即不造成浪費也不會造成大面積返工。對試驗荷載考慮稍大一些,有利于分析比較,以取得可靠的施工參數。

4.1.5 對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強夯地基、注漿地基、預壓地基,其竣工后的結果(地基強度或承載力)必須達到設計要求的標準。檢驗數量,每單位工程不應少于3點,1000m2 以上工程,每100m2 至少應有1點,3000m2以上工程,每300m2至少應有1點。每一獨立基礎下至少應有1點,基槽每20延米應有1點。

說明:4.1.5 本條所列的地基均不是復合地基,由于各地各設計單位的習慣、經驗等,對地基處理后的質量檢驗指標均不一樣,有的用標貫、靜力觸探,有的用十字板剪切強度等,有的就用承載力檢驗。對此,本條用何指標不予規定,按設計要求而定。地基處理的質量好壞,最終體現在這些指標中。為此,將本條列為強制性條文。各種指標的檢驗方法可按國家現行行業標準《建筑地基處理技術規范》GJ789的規定執行。

4.1.6 對水泥土攪拌復合地基、高壓噴射注漿樁復合地基、砂樁地基、振沖樁復合地基、土和灰土擠密樁復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樁復合地基及夯實水泥土樁復合地基,其承載力檢驗,數量為總數為1.5-1%,但不應少于3根。

說明:4.1.6 水泥土攪拌樁地基,高壓噴射注漿樁地基,砂樁地基,振沖樁地基、土和灰土擠密樁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樁地基及夯實水泥土樁地基為復合地基,樁是主要施工對象,首先應檢驗樁的質量,檢查方法可按國家現行行業標準《建筑工程基樁檢測技術規范》JGJ106的規定執行。

4.1.7 除本規范第4.1.5、4.1.6條指定的主控項目外,其他主控項目及一般項目可隨意抽查,但復合地基中的水泥土攪拌樁、高壓噴射注漿樁、振沖樁、土和灰土擠密樁、水泥粉煤灰碎石樁及夯實水泥土樁至少應抽查20%。

說明:4.1.7 本規范第4.1.5、4.1.6條規定的各類地基的主控項目及數量是至少應達到的,其他主控項目及數量是至少應達到的,其他主控項目及檢驗數量由設計確定,一般項目可根據實際情況,隨時抽查,做好記錄。復合地基中的樁的施工是主要的,應保證20%的抽查量。

4.2 灰土地基

4.2.1 灰土土料、石灰或水泥(當水泥替代灰土中的石灰時)等材料及配合比應符合設計要求,灰土應攪拌均勻。

說明:4.2.1灰土的土料宜用粘土、粉質粘土。嚴禁采用凍土、膨脹土和鹽漬土等活動性較強的土料。

4.2.2 施工過程中應檢查分層鋪設的厚度、分段施工時上下兩層的搭接長度、夯實時加水量、夯壓遍數、壓實系數。

說明:4.2.2 驗槽發現有軟弱土層或孔穴時,應挖除并用素土或灰土分層填實。最優含水量可通過擊實試驗確定。分層厚度可參考表1所示數值。

1 灰土最大虛鋪厚度

4.2.3 施工結束后,應檢驗灰土地基的承載力。

4.2.4 灰土地基的質量驗收標準應符合表4.2.4規定。

                4.2.4灰土地基質量檢驗標準

4.3 砂和砂石地基

4.3.1 砂、石等原材料質量、配合比應符合設計要求,砂、石應攪拌均勻。

說明:4.3.1 原材料宜用中砂、粗砂、礫砂、碎石(卵石)、石屑。細砂應同時摻入25%-35%碎石或卵石。

4.3.2 施工過程中必須檢查分層厚度、分段施工時搭接部分的壓實情況、加水量、壓實遍數、壓實系數。

說明:4.3.2 砂和砂石地基每層鋪筑厚度及最優含水量可參考表2所示數值。

4.3.3 施工結束后,應檢驗砂石地基的承載力。

4.3.4 砂和砂石地基的質量驗收標準應符合表6.3.4的規定。

4.3.4 砂及砂石地基質量檢驗標準

4.4 土工合成材料地基

4.4.1 施工前應對土工合成材料的物理性能(單位面積的質量、厚度、比重)、強度、延伸率以及土、砂石料等做檢驗。土工合成材料以100m2 為一批,每批應抽查5%。

說明: 4.4.1所用土工合成材料的品種與性能和填料土類,應根據工程特性和地基土條件,通過現場試驗確定,墊層材料宜用粘性土、中砂、粗砂、礫砂、碎石等內摩阻力高的材料。如工程要求墊層排水,墊層材料應具有良好的透水性。

4.4.2 施工過程中應檢查清基、回填料鋪設厚度及平整度、土工合成材料的鋪設方向、接縫搭接長度或縫接狀況、土工合成材料與結構的連接狀況等。

說明:4.4.2土工合成材料如用縫接法或膠接法連接,應保證主要受力方向的連接強度不低于所采用材料的抗拉強度。

4.4.3 施工結束后,應進行承載力檢驗。

4.4.4 土工合成材料地基質量檢驗標準應符合表4.4.4的規定。

4.4.4 土工合成材料地基質量檢驗標準

4.5 粉煤灰地基

4.5.1 施工前應檢查粉煤灰材料,并對基槽清底狀況、地質條件予以檢驗。

說明:4.5.1 粉煤灰材料可用電廠排放的硅鋁型低鈣粉煤灰。SiO2+Al2o3總含量不低于70%(或SiO2+Al2o3+Fe2o3總含量),燒失量不大于12%。

4.5.2 施工過程中應檢查鋪筑厚度、碾壓遍數、施工含水量控制、搭接區碾壓程度、壓實系數等。

說明: 4.5.2 粉煤灰填筑的施工參數宜試驗后確定。每攤鋪一層后,先用履帶式機具或輕型壓路機初壓1-2遍,然后用中、重型振動壓路機振碾3-4遍,速度為2.0-2.5km/h,再靜碾1-2遍,碾壓輪跡應相互搭接,后輪必須超過兩施工段的接縫。

4.5.3 施工結束后,應檢驗地基的承載力。

4.5.4 粉煤灰地基質量檢驗標準應符合表4.5.4的規定。

4.5.4 粉煤灰地基質量檢驗標準

4.6 強夯地基

4.6.1 施工前應檢查夯錘重量、尺寸,落距控制手段,排水設施及被夯地基的土質。

說明: 4.6.1 為避免強夯振動對周邊設施的影響,施工前必須對附近建筑物進行調查,必要時采取相應的防振或隔振措施,影響范圍約10-15m。施工時應由鄰近建筑物開始夯擊逐漸向遠處移動。

4.6.2 施工中應檢查落距、夯擊遍數、夯點位置、夯擊范圍。

說明: 4.6.2 如無經驗,宜先試夯取得各類施工參數后再正式施工。對透水性差、含水量高的土層,前后兩遍夯擊應有一定間歇期,一般2-4周。夯點超出需加固的范圍為加固深度的1/2-1/3,且不小于3m。施工時要有排水措施。

4.6.3 施工結束后,檢查被夯地基的強度并進行承載力檢驗。

4.6.4 強夯地基質量檢驗標準應符合表6.6.4的規定。

4.6.4 強夯地基質量檢驗標準

說明:4.6.4 質量檢驗應在夯后一定的間歇之后進行,一般為兩星期。

4.7 注漿地基

4.7.1 施工前應掌握有關技術文件(注漿點位置、漿液配比、注漿施工技術參數、檢測要求等)。漿液組成材料的性能符合設計要求,注漿設備應確保正常運轉。

說明:4.7.1 為確保注漿加固地基的效果,施工前應進行室內漿液配比試驗及現場注漿試驗,以確定漿液配方及施工參數。常用漿液類型見表3

3 常用漿液類型

4.7.2 施工中應經常抽查漿液的配比及主要性能指標,注漿的順序、注漿過程中的壓力控制等。

說明:4.7.2 對化學注漿加固的施工順序宜按以下規定進行:

  1 加固滲透系數相同的土層應自上而下進行。

  2 如土的滲透系數隨深度而增大,應自下而上進行。

  3 如相鄰土層的土質不同,應首先加固滲透系數大的土層。

  檢查時,如發現施工順序與此有異,應及時制止,以確保工程質量。

4.7.3 施工結束后,應檢查注漿體強度、承載力等。檢查孔數為總量的2-5%,不合格率大于或等于20%時應進行二次注漿。檢驗應在注漿后15d(砂土、黃土)或60d(粘性土)進行。

4.7.4 注漿地基的質量檢驗標準應符合表4.7.4的規定。

4.7.4注漿地基質量檢驗標準



4.8
預壓地基

4.8.1 施工前應檢查施工監測措施,沉降、孔隙水壓力等原始數據,排水設施,砂井(包括袋裝砂井)、塑料排水帶等位置。塑料排水帶的質量標準應符合本規范附錄B的規定。

說明: 4.8.1 軟土的固結系數較小,當土層較厚時,達到工作要求的固結度需時較長,為此,對軟土預壓應設置排水通道,其長度及間距宜通過試壓確定。

4.8.2 堆載施工應檢查堆載高度、沉降速率、真空預壓施工應檢查密封膜的密封性能、真空表讀數等等。

說明: 4.8.2 堆載預壓,必須分級堆載,以確保預壓效果并避免坍滑事故。一般每天沉降速率控制在10-15mm,邊樁位移速率控制在4-7mm??紫端畨毫υ隽坎怀^預壓荷載增量60%,以這些參考指標控制堆載速率。

   真空預壓的真空度可一次抽氣至最大,當連續5d實測沉降小于每天2mm或固結度≥80%,或符合設計要求時,可停止抽氣,降水預壓可參考本條。

4.8.3 施工結束后,應檢查地基土的強度及要求達到的其他物理力學指標,重要建筑物地基應做承載力檢驗。

說明: 4.8.3 一般工程在預壓結束后,做十字板剪切強度或標貫、靜力觸探試驗即可,但重要建筑物地基就應做承載力檢驗。如設計有明確規定應按設計要求進行檢驗。

4.8.4 預壓地基和塑料排水帶質量檢驗標準應符合表4.8.4的規定。

4.8.4 預壓地基和塑料排水帶質量檢驗標準

4.9 振沖地基

4.9.1 施工前應檢查振沖的性能,電流表、電壓表的準確度及填料的性能。

說明: 4.9.1 為確切掌握好填料量、密實電流和留振時間,使各段樁體都符合規定的要求,應通過現場試成樁確定這些施工參數。填料應選擇不溶于地下水,或不受侵蝕影響且本身無侵蝕性和笥能穩定的硬粒料。對粒徑控制的目的,確保振沖效果及效率。粒徑過大,在邊振邊填過程中難以落入孔內;粒徑過細小,在孔中沉入速度太慢,不易振密。

4.9.2 施工中應檢查密度電流、供水壓力、供水量、填料量、孔底留振時間、振沖點位置、振沖器施工參數等(施工參數由振沖試驗或設計確定)。

說明: 4.9.2 振沖置換造孔的方法有排孔法,即由一端開始到另一端結束;跳打法,即每排孔施工時隔一孔造一孔,反復進行;帷幕法,即先造外圍2-3圈孔,再造內圈孔,此時可隔一圈造一圈或依次向中心區推進。振沖施工必須防止漏孔,因此要做好孔位編號并施工復查工作。

4.9.3 施工結束后,應在有代表性的地段做地基強度或地基承載力檢驗。

說明: 4.9.3 振沖施工對原土結構造成擾動,強度降低。因此,質量檢驗應在施工結束后間歇一定時間,對砂土地基間隔2-3周。樁頂部位由于周圍約束力小,密實度較難達到要求,檢驗取樣應考慮此因素。對振沖密實法加固的砂土地基,如不加填料,質量檢驗主要是地基的密實度,宜由設計、施工、監理(或業主方)共同確定位置后,再進行檢驗。

4.9.4 振沖地基質量檢驗標準應符合表4.9.4的規定。

4.9.4振沖地基質量檢驗標準

4.10 高壓噴射注漿地基

4.10.1 施工前應檢查水泥、外摻劑等的質量,樁位,壓力表、流量表的精度或靈敏度,高壓噴射設備的性能等。

說明:4.10.1 高壓噴射注漿工藝宜用普遍硅酸鹽工藝,強度等級不得低于32.5,水泥用量,壓力宜通過試驗確定,如無條件可參考下表:

4 1m樁長噴射樁水泥用量表

水壓比為0.7-1.0較妥,為確保施工質量,施工機具必須配置準確的計量儀表。

4.10.2 施工中應檢查施工參數(壓力、水泥漿量、提升速度、旋轉速度等)及施工程序。

說明:4.10.2 由于噴射壓力較大,容易發生竄漿,影響鄰孔的質量,應采用間隔跳打法施工,一般二孔間距大于1.5m.

4.10.3 施工結束后,應檢查樁體強度、平均直徑、樁身中心位置、樁體質量及承載力等。樁體質量及承載力應在施工結束后28d進行。

說明:4.10.3 如不做承載力或強度檢驗,則間歇期可適當縮短。

4.10.4 高壓噴射注漿地基質量檢驗標準應符合表4.10.4的規定。

4.10.4高壓噴射注漿地基質量檢驗標準

4.11 水泥土攪樁地基

4.11.1施工前應檢查水泥及外摻劑的質量、樁位、攪拌機工作性能及各種計量設備完好程度(主要是水泥漿流量計及其他計量裝置)。

說明:4.11.1 水泥土攪拌樁對水泥壓力量要求較高,必須在施工機械上配置流量控制儀表,以保證一定的水泥用量。

4.11.2 施工中應檢查機頭提升速度、水泥漿或水泥注入量、攪拌樁的長度及標高。

說明: 4.11.2 水泥土攪拌樁施工過程中,為確保攪拌充分,樁體質量均勻,攪拌機頭提速不宜過快,否則會使攪拌樁體局部水泥量不足或水泥不能均勻地拌和在土中,導致樁體強度不一,因此規定了機頭提升速度。

4.11.3 施工結束后,應檢查樁體強度、樁體直徑及地基承載力。

4.11.4 進行強度檢驗時,對承重水泥土攪拌樁應取90d后的試件;對支護水泥土攪拌樁應取28d后的試件。

說明: 4.11.4 強度檢驗取90d的試樣是根據水泥土的特性而定,如工程需要(如作為圍護結構用的水泥攪拌樁施工的影響因素較多,故檢查數量略多于一般樁基。

4.11.5 水泥土攪拌樁地基質量檢驗標準應符合表4.11.5的規定。

4.11.5 水泥土攪拌樁地基質量檢驗標準

說明: 4.11.5 本規范表4.11.5中樁體強度的檢查方法,各地有其他成熟的方法,只要可靠都行。如用輕便觸探器檢查均勻程度、用對比法判斷樁身強度等,可參照國家現行行業標準《建筑地基處理技術規范》JGJ79。

4.12 土和灰土擠密樁復合地基

4.12.1施工前對土及灰土的質量、樁孔放樣位置等做檢查。

說明: 4.12.1 施工前應在現場進行成孔、夯填工藝和擠密效果試驗,以確定填料厚度、最優含水量、夯擊次數及干密度等施工參數質量標準。成孔順序應先外后內,同排樁應間隔施工。填料含水量如過大,宜預干或預濕處理后再填入。

4.12.2 施工中應對樁孔直徑、樁孔深度、夯擊次數、填料的含水量等做檢查。

4.12.3 施工結束后,應檢驗成樁的質量及地基承載力

4.12.4 土和灰土擠密樁地基質量檢驗標準應符合表4.12.4的規定。

4.12.4土和灰土擠樁地基質量檢驗標準

4.13 水泥粉煤灰碎石樁復合地基

4.13.1 水泥、粉煤灰、砂石碎石等原材料應符合設計要求。

4.13.2 施工中應檢查樁身混合料的配合比、坍落度和提拔鉆桿速度(或提拔套管速度)、成孔深度、混合料灌入量等。

說明: 4.13.2 提拔鉆桿(或套管)的速度必須與泵入混合料的速度相配,否則容易產生縮頸或斷樁,而且不同土層中提拔的速度不一樣,砂性土、砂質粘土、粘土中提拔的速度為1.2-1.5m/min,在淤泥質土中應當放慢。樁頂標高應高出設計標高0.5m。由沉管方法成孔后時,應注意新施工樁對已成樁的影響,避免擠樁。

4.13.3 施工結束后,應對樁頂標高、樁位、樁體質量、地基承載力以及褥墊層的質量做檢查。

說明:4.13.3 復合地基檢驗應在樁體強度符合試驗荷載條件時進行,一般宜在施工結束后2-4周后進行。

4.13.4 水泥粉煤灰碎石樁復合地基的質量檢驗標準應符合表4.13.4的規定

4.13.4 水泥粉煤灰碎石樁復合地基質量檢驗標準

4.14 夯實水泥土樁復合地基

4.14.1 水泥及夯實用土料的質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4.14.2 施工中應檢查孔位、孔深、孔徑、水泥和土的配比、混合料含水量等。

4.14.3 施工結束后,應對樁體質量及復合地基承載力做檢驗,褥墊層應檢查其夯填度。

說明:4.14.3 承載力檢驗一般為單樁的載荷試驗,對重要、大型工程應進行復合地基載荷試驗。

4.14.4 夯實水泥土樁的質量檢驗標準應符合表4.14.4的規定。

4.14.5 夯擴樁的質量檢驗標準可按本節執行。

4.14.4 夯實水泥土樁復合地基質量檢驗標準

說明:4.14.5 夯擴樁的施工工藝與夯實水泥土樁相似,質量標準參照夯實水泥地樁是合適的。

4.15 砂樁地基

4.15.1 施工前應檢查砂料的含泥量及有機質含量、樣樁的位置等。

4.15.2 施工中檢查每根砂樁的樁體、灌砂量、標高、垂直度。

說明:4.15.2 砂樁施工應從外圍或兩側向中間進行,成孔宜用振動沉管工藝。

4.15.3 施工結束后,應檢查被加固地基的強度或承載力。

說明:4.15.3 砂樁施工間歇期為7d,在間歇期后才能進行質量檢驗。

4.15.4 砂樁地基的質量檢驗標準應符合表4.15.4的規定。

4.15.4 砂樁地基的質量檢驗標準

5                                     樁 基 礎

5.1.1 樁位的放樣允許偏差如下:

群樁 20mm;

單排樁 10mm。

5.1.2 樁基工程的樁位驗收,除設計有規定外,應按下述要求進行:

  1.當樁頂設計標高與施工現場標高相同時,或樁基施工結束后,有可能對樁位進行檢查時,樁基工程的驗收應在施工結束后進行。

  2.當樁頂設計標高低于施工場地標高,送樁后無法對樁位進行檢查時,對打入樁可在每根樁樁頂沉至場地標高時,進行中間驗收,待全部樁施工結束,承臺或底板開挖到設計標高后,再做最終驗收。對灌注樁可對護筒位置做中間驗收。

說明: 5.1.2 樁頂標高低于施工場地標高時,如不做中間驗收,在土方開挖后如有樁頂位移發生不易明確責任,究竟是土方開挖不妥,還是本身樁位不準(打入樁施工不慎,會造成擠土,導致樁位位移),加一次中間驗收有利于責任區分,引起打樁及土方承包商的重視。

5.1.3 打(壓)入樁(預制凝土方樁、先張法預應力管樁、鋼樁)的樁位偏差,必須符合表5.1.3的規定。斜樁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傾斜角正切值的15%(傾斜角系樁的縱向中心線與鉛垂線間夾角)。

5.1.3 預制樁(鋼樁)樁位的允許偏差(mm)

說明: 5.1.3 本規范表5.1.3中的數值未計算及由于降水和基坑開挖等造成的位移,但由于打樁順序不當,造成擠土而影響已入樁的位移,是包括在表列數值中。為此必須在施工中考慮合適的順序及打樁速率。布樁密集的基礎工程應有必要的措施來減少沉樁的擠土影響。

5.1.4 灌注樁的樁位偏差必須符合表5.1.4的規定,樁頂標高至少要比設計標高高出0.5m,樁底清孔質量按不同的成樁工藝有不同的要求,應按本章的各節要求執行。每澆注50m2 必須有1組試件,小于m3的樁,每根樁必須有1組試件。

5.1.4 灌注樁的平面位置和垂直度的允許偏差

5.1.5 工程樁應進行承載力檢驗。對于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為甲級或地質條件復雜,成樁質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樁,應采用靜載荷試驗的方法進行復雜,成樁質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樁,應采用靜載荷試驗的方法進行檢驗,檢驗樁數不應少于總數的1%,且不應少于3根,當總樁數不少于50根時,不應少于2根。

說明: 5.1.5 對重要工程(甲級)應采用靜載荷試驗本檢驗樁的垂直承載力。工程的分類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3.0.1條的規定。關于靜載荷試驗樁的數量,如果施工區域地質條件單一,當地又有足夠的實踐經驗,數量可根據實際情況,由設計確定。承載力檢驗不僅是檢驗施工的質量而且也能檢驗設計是否達到工程的要求。因此,施工前的試樁如沒有破壞又用于實際工程中應可作為驗收的依據。非靜載荷試驗樁的數量,可按國家現行行業標準《建筑工程基樁檢測技術規范》JGJ106的規定。

5.1.6 樁身質量應進行檢驗。對設計等級為甲級或地質條件復雜,成樁質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樁,抽檢數量不應少于總數的30%,且不應少于20根;其他樁基工程的抽檢數量不應少于總數的20%,且不應少于10根;對混凝土預制樁及地下水位以上且終孔后經過核驗的灌注樁,檢驗數量不應少于總樁數的10%,且不得少于10根。每個柱子承臺下不得少于1根。

說明: 5.1.6 樁身質量的檢驗方法很多,可按國家現行行業標準《建筑基樁檢測技術規范》JGJ106所規定的方法執行。打入樁制樁的質量容易控制,問題也較易發現,抽查數可較灌注樁少。

5.1.7 對砂、石子、鋼材、水泥等原材料的質量、檢驗項目、批量和檢驗方法,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

5.1.8 除本規范第5.1.5、5.1.6條規定的主控項目外,其他主控項目應全部檢查,對一般項目,除已明確規定外,其他可按20%抽查,但混凝土灌注樁應全部檢查。

5.2 靜力壓樁

5.2.1 靜力壓包括錨桿靜壓樁及其他各種非沖擊力沉樁。

說明:5.2.1 靜力壓樁的方法較多,有錨桿靜壓,液壓千斤頂加壓、繩索系統加壓等,凡非沖擊力沉樁均按靜力壓樁考慮。

5.2.2 施工前應對成品樁(錨桿靜壓成品樁一般均由工廠制造,運至現場堆放)做外觀及強度檢驗,按樁用焊條或半成品硫磺膠泥應有產品合格證書,或送有關部門檢驗,壓樁用壓力表、錨桿規格及質量也應進行檢查、硫磺膠泥半成品應每100kg做一組試件(3件)。

說明: 5.2.2 用硫磺膠泥接樁,在大城市因污染空氣已較少使用,但考慮到有些地區仍在使用,因此本規范仍放入硫磺膠泥接樁內容。半成品硫磺膠泥必須在進場后做檢驗。壓樁用壓力表必須標定合格方能使用,壓樁時的壓力數值是判斷承載力的依據,也是指導壓樁施工的一項重要參數。

5.2.3 壓樁過程中應檢查壓力、樁垂直度、接樁間歇時間、樁的連接質量及壓入深度、重要工程應對電焊接樁的接頭做10%的探傷檢查。對承受反力的結構應加強觀測。

說明: 5.2.3 施工中檢查壓力目的在于檢查壓樁是否下沉。接樁間歇時間對硫磺膠泥必須控制,間歇過短,硫磺膠泥強度未達到,容易被壓壞,接頭處存在薄弱環節,甚至斷樁。澆注硫磺泥時間必須快,慢了硫磺膠泥在容器內結硬,澆注入連接孔內不晚均勻流淌,質量也不易保證。

5.2.4 施工結束后,應做樁的承載力及樁體質量檢驗。

5.2.5 錨桿靜壓樁質量檢驗標準應符合表5.2.5的規定。

5.2.5 靜力壓樁質量檢驗標準 

5.3 先張法預應力管樁

5.3.1 施工前應檢查進入現場的成品樁,接樁用電焊條等產品質量。

說明: 5.3.1 先張法預應力管樁均為工廠生產后運到現場施打,工廠生產時的質量檢驗應由生產的單位負責,但運入工地后,打樁單位有必要對外觀尺寸進行檢驗并檢查產品合格證書。

5.3.2 施工過程中應檢查樁的貫入情況、樁頂完整狀況、電焊接樁質量、樁體垂直度、電焊后的停歇時間。重要工程應對電焊接頭做10%的焊縫探頭檢查。

說明: 5.3.2 先張法預應力管樁,強度較高,錘擊力性能比一般混凝土預制樁好,抗裂性強。因此,總的錘擊數較高,相應的電焊接樁質量要求也高,尤其是電焊后有一定間歇時間,不能焊完即錘擊,這樣容易使接頭損傷。為此,對重要工程應對接頭做X光拍片檢查。

5.3.3施工結束后,應做承載力檢驗及樁體質量檢驗。

說明:5.3.3 由于錘擊次數多,對樁體質量進行檢驗是有必要的,可檢查樁體,是否被打裂,電焊接頭是否完整。

5.3.4 先張法預應力管樁的質量檢驗應符合表5.3.4的規定。

5.3.4 先張法預應力管樁質量檢驗標準

5.4 混凝土預制樁

5.4.1 樁在現場預制時,應對原材料、鋼筋骨架(見表5.4.1)、混凝土強度進行檢查;采用工廠生產的成品樁時,樁進場后應進行外觀及尺寸檢查。

說明: 5.4.1 混凝土預制樁可在工廠生產,也可在現場支模預制,為此,本規范列出了鋼筋骨架的質量檢驗標準。對工廠的成品樁雖有產品合格證書,但在運輸過程中容易碰壞,為此,進場后應再做檢查。

5.4.2 施工中應對樁體垂直度、沉樁情況、樁頂完整狀況、接樁質量等進行檢查,對電焊接樁,重要工程應做10%的焊縫探傷檢查。

說明: 5.4.2 經常發生接樁時電焊質量較差,從而接頭在錘擊過程中斷開,尤其接頭對接的兩端面不平整,電焊更不容易保證質量,對重要工程做X光拍片檢查是完全必要的。

5.4.3 施工結束后,應對承載力及樁體質量做檢驗。

5.4.4 對長樁或總錘擊數超過500擊的錘擊樁,應符合樁體強度及28d齡期的兩項條件才能錘擊。

說明: 5.4.4 混凝土樁的齡期,對抗裂性有影響,這是經過長期試驗得出的結果,不到齡期的樁就像不足月出生的嬰兒,有先天不足的弊端。經長時期錘擊或錘擊拉應力稍大一些便會產生裂縫。故有強度齡期雙控的要求,但對短樁,錘擊數又不多,滿足強度要求一項應是可行的。有些工程進度較急,樁又不是長樁,可以采用蒸養以求短期內達到強度,即可開始沉樁。

5.4.5 鋼筋混凝土預制樁的質量檢驗標準應符合表5.4.5的規定。

5.4.1 預制樁鋼盤骨架質量檢驗標準(mm

5.4.5 鋼盤混凝土預制樁的質量檢驗標準


5.5 鋼樁

5.5.1 施工前應檢查進入現場的成品鋼樁,成品樁的質量標準應符合本規范表5.5.4-1的規定。

說明: 5.5.1 鋼樁包括鋼管樁、型鋼樁等。成品樁也是在工廠生產,應有一套質檢標準,但也會因運輸堆放造成樁的變形,因此,進場后需再做檢驗。

5.5.2 施工中應檢查鋼樁的垂直度、沉入過程、電焊連接質量、電焊后的停歇時間、樁頂錘擊后的完整狀況、電焊質量除常規檢查外,應做10%的焊縫探傷檢查。

說明: 5.5.2 鋼樁的錘擊次性能較混凝土樁好,因而錘擊次數要高得多,相應對電焊質量要求較高,故對電焊后的停歇時間,樁頂有否局部損壞均應做檢查。

5.5.3 施工結束后應做承載力檢驗。

5.5.4 鋼樁施工質量檢驗標準應符合表5.5.4-1及表5.5.4-2的規定。

5.5.4-1 成品鋼樁質量檢驗標準


5.5.4-2 鋼樁施工質量檢驗標準

5.6 混凝土灌注樁

5.6.1 施工前應對水泥、砂、石子(如現場攪拌)、鋼材等原材料進行檢查,對施工組織設計中制定的施工順序、監測手段(包括儀器、方法)也應檢查。

說明: 5.6.1 混凝土灌注樁的質量檢驗應較其他樁種嚴格,這是工藝本身要求,再則工程事故也較多,因此,對監測手段要事先落實。

5.6.2 施工中應對成孔、清查、放置鋼筋籠、灌注混凝土等進行全過程檢查,人工挖孔樁尚應復驗孔底持力層土(巖)性。嵌巖樁必須有樁端持力層的巖性報告。

說明: 5.6.2 沉渣厚度應在鋼筋籠放入后,混凝土澆注前測定,成孔結束后,放鋼筋籠、混凝土導管都會造成土體跌落,增加沉渣厚度,因此,沉渣厚度應是二次清孔后的結果。沉渣厚度的檢查目前均用重錘,有些地方用較先進的沉渣儀,這種儀器應預先做標定。人工挖孔樁一般對持力層有要求,而且到孔底察看土性是有條件的。

5.6.3 施工結束后,應檢查混凝土強度,并應做樁體質量及承載力的檢驗。

5.6.4 混凝土灌注樁的質量檢驗標準應符合表5.6.4-1、表5.6.4-2的規定。

5.6.4-1 混凝土灌注樁鋼筋籠質量檢驗標準(mm


5.6.4-2 混凝土灌注樁質量檢驗標準

說明:5.6.4 灌注樁的鋼筋籠有時在現場加工,不是在工廠加工完后運到現場,為此,列出了鋼筋籠的質量檢驗標準。

5.6.5 人工挖孔樁、嵌巖樁的質量檢驗應按本節執行。


  6                            土方工程

6.1.1 土方工程施工前應進行挖、填方的平衡計算,綜合考慮土方運距最短、運程合理和各個工程項目的合理施工程序等,做好土方平衡調配,減少重復挖運。

說明: 6.1.1 土方的平衡與調配是土方工程施工的一項重要工作。一般先由設計單位提出基本平衡數據,然后由施工單位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平衡計算。如工程量較大,在施工過程中還應進行多次平衡調整,在平衡計算中,應綜合考慮土的松散性,壓縮性、沉陷量等影響土方量變化的各種因素。

  為了配合城鄉建設的發展,土方平衡調配應盡可能與當地市、鎮規劃和農由水利等結合,將余土一次性運到指定棄土場,做到文明施工。

6.1.2 當土方工程挖方較深時,施工單位應采取措施,防止基坑底部土的隆起并避免危害周邊環境。

說明:6.1.2 基底土隆起往往伴隨著對周邊環境的影響,尤其當周邊有地下管線,建(構)筑物、永久性道路時應密切注意。

6.1.3 在挖方前,應做好地面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工作。

說明: 6.1.3 有不少施工現場由于缺乏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的措施,而對施工產生影響,土方施工應盡快完成,以避免造成集水、坑底隆起及對環境影響增大。

6.1.4 平整場地的表面坡度應符合設計要求,如設計無要求時,排水溝方向的坡度不應少于 2‰。 平整后的場地表面應逐點檢查。檢查點為每100-400m21點,但不應少于10點;長度、寬度和邊坡均為每20m1點,每邊不應少于1點。

說明:6.1.4 平整場地表面坡度應由設計規定,但鑒于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中均無此規定,故條文中規定,如設計無要求時,一般應向排水溝方面做成不少于2‰的坡度。

6.1.5 土方工程施工,應經常測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水平標高和邊坡坡度。平面控制樁和水準控制點采取可靠的保護措施,定期復測和檢查。土方不應堆在基坑邊坡。

說明:6.1.5 在土方工程施工測量中,除開工前的復測放線外,還應配合施工對平面位置(包括控制邊界線、分界線、邊坡的上口線和底口線等),邊坡坡度(包括放坡線、變坡等)和標高(包括各個地段的標高)等經常進行測量,校核是否符合設計要求。上述施工測量的基準-平面控制樁和水準控制點,也應定期進行復測和檢查。

6.1.6 對雨季和冬季施工還應遵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

說明:6.1.6 雨季和冬季施工可參照相應地方標準執行。

6.2 土方開挖

6.2.1 土方開挖前應檢查定位放線、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系統,合理安排土方運輸車的行走路線及棄土場。

6.2.2 施工過程中應檢查平面位置、水平標高、邊坡坡度、壓實度、排水、降低地下水位系統,并隨時觀測周圍的環境變化。

說明:6.2.2 土方工程在施工中應檢查平面位置、水平標高、邊坡坡度、排水、降水系統及周圍環境的影響,對回填土方還應檢查回填土料、含水量、分層厚度、壓實度,對分層挖方,也應檢查開挖深度等。

6.2.3 臨時性挖方的邊坡值應符合表6.2.3的規定。

6.2.3 臨時性挖方邊坡值

6.2.4 土方開挖工程質量檢驗標準應符合表8.2.4的規定。

6.2.4 土方開挖工程質量檢驗標準(mm

說明:6.2.4 本規范表6.2.4所列數值適用于附近無重要建筑物或重要公共設施,且基坑暴露時間不長的條件。

6.3 土方回填

6.3.1 土方回填前應清除基底的垃圾、樹根等雜物,抽除坑穴積水、淤泥,驗收基底標高。如在耕植上或松土上填方,應在基底壓實后再進行。

6.3.2 對填方土料應按設計要求驗收后方可填入。

6.3.3 填方施工過程中應檢查排水措施,每層填筑厚度、含水量控制、壓實程度、填筑厚度及壓實遍數應根據土質,壓實系數及所用機具確定。如無試驗依據,應符合表6.3.3的規定。

6.3.3填土施工時的分層厚度及壓實遍數

說明:6.3.3 填方工程的施工參數如每層填筑厚度、壓實遍數及壓實系數對重要工程均應做現場試驗后確定,或由設計提供。

6.3.4 填方施工結束后,應檢查標高、邊坡坡度、壓實程度等,檢驗標準應符合表6.3.4的規定。

6.3.4 填土工程質量檢驗標準(mm

7                               
基坑工程

7.1 一般規定

7.1.1 在基坑(槽)或管溝工程等開挖施工中,現場不宜進行放坡開挖,當可能對鄰近建(構)筑物、地下管線、永久性道路產生危害時,應對基坑(槽)、管溝進行支護后再開挖。

說明:7.1.1 在基礎工程施工中,如挖方較深,土質較差或有地下水滲流等,可能對鄰近建(構)筑物、地下管線、永久性道路等產生危害,或構成邊坡不穩定。在這種情況下,不宜進行大開挖施工,應對基坑(槽)管溝壁進行支護。

7.1.2基坑(槽)、管溝開挖前應做好下述工作:

    1 基坑(槽)、管溝開挖前,應根據支護結構形式、挖深、地質條件、施工方法、周圍環境、工期、氣候和地面載荷等資料制定施工方案、環境保護措施、監測方案,經審批后方可施工。

    2 土方工程施工前,應對降水、排水措施進行設計,系統應經檢查和試運轉,一切正常時方可開始施工。

    3 有關圍護結構的施工質量驗收可按本規范第4章、第5章及本章7.2、7.3、7.4、7.6、7.7的規定執行,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土方開挖。

說明:7.1.2 基坑的支護與開挖方案,各地均有嚴格的規定,應按當地的要求,對方案進行申報,經批準后才能施工。降水、排水系統對維護基坑的安全極為重要,必須在基坑開挖施工期間安全運轉,應時刻檢查其工作狀況。臨近有建筑物或有公共設施,在降水過程中要予以觀測,不得因降水而危及這些建筑物或設施的安全。許多圍護結構由水泥土攪拌樁、鉆孔灌注樁、高壓水泥噴射樁等構成,因在本規范第4章、第5章中這類樁的驗收已提及,可按相應的規定標準驗收,其他結構在本章內均有標準可查。

7.1.3 土方開挖的順序、方法必須與設計工況相一致,并遵循“開槽支撐,先撐后挖,分層開挖,嚴禁超挖”的原則。

說明:7.1.3 基坑(槽)、管溝挖土要分層進行,分層厚度應根據工程具體情況(包括土質、環境等)決定,開挖本身是一種卸荷過程,防止局部區域挖土過深、卸載過速,引起土體失穩,降低土體抗剪性能,同時在施工中應不損傷支護結構,以保證基坑的安全。

7.1.4 基坑(槽)、管溝的挖土應分層進行。在施工過程中基坑(槽)、管溝邊堆置土方不應超過設計荷載,挖方時不應碰撞或損傷支護結構、降水設施。

7.1.5 基坑(槽)、管溝土方施工中應對支護結構、周圍環境進行觀察和監測,如出現異常情況應及時處理,待恢復正常后方可繼續施工。

7.1.6 基坑(槽)、管溝開挖至設計標高后,應對坑底進行保護,經驗槽合格后,方可進行墊層施工。對特大型基坑,宜分區分塊挖至設計標高,分區分塊及時澆筑墊層。必要時,可加強墊層。

7.1.7 基坑(槽)、管溝土方工程驗收必須確保支護結構安全和周圍環境安全為前提。當設計有指標時,以設計要求為依據,如無設計指標時應按表7.1.7的規定執行。

7.1.7基坑變形的監控值(cm

說明:7.1.7 本規范表7.1.7適用于軟土地區的基坑工程,對硬土區應執行設計規定。

7.2 排樁墻支護工程

7.2.1 排樁墻支護結構包括灌注樁、預制樁、板樁等類型樁構成的支護結構。

7.2.2 灌注樁、預制樁的檢驗標準應符合本規范第7章的規定。鋼板樁均為工廠成品,新樁可按出廠標準檢驗,重復使用的鋼板樁應符合表7.2.2-1的規定,混凝土板樁應符合表7.2.2-2的規定。

7.2.2-1 重復使用的鋼板樁檢驗標準


7.2.2-2 混凝土板樁制作標準

說明:7.2.2 本規范表7.2.2-1中檢查齒槽平直度不能用目測,有時看來較宜,但施工時仍會產生很大的阻力,甚至將樁帶入土層中,如用一根短樣樁,沿著板樁的齒口,全長拉一次,如能順利通過,則將來施工時不會產生大的阻力。

7.2.3 排樁墻支護的基坑,開挖后應及時支護,每一道支撐施工應確?;幼冃卧谠O計要求的控制范圍內。

7.2.4 在含水量地層范圍內的排樁墻支護基坑,應有確實可靠的止水措施,確?;邮┕ぜ班徑鼧嬛锏陌踩?。

說明:7.2.4 含水地層內的支護結構常因止水措施不當而造成地下水從坑外向坑內滲漏,大量抽排造成土顆粒流失,致使坑外土體沉降,危及坑外的設施。因此,必須有可靠的止水措施。這些措施有深層攪拌樁帷幕、高壓噴射注漿止水帷幕、注漿帷幕,或者降水井(點)等,根據不同的條件選用。

7.3 水泥土樁墻支護工程

7.3.1 水泥土墻支護結構指水泥土攪拌樁(包括加筋水泥土攪拌樁)、高壓噴射注漿樁所構成的圍護結構。

說明:7.3.1 加筋水泥土樁是在水泥土攪拌樁內插入筋性材料如型鋼、鋼板樁、混 凝土板樁、混凝土板樁、混凝土工字梁等。這些筋性材可以拔出,也可不撥,視具體條件而定。如要拔出,應考慮相應的填充措施,而且應同拔出的時間同步,以減少周圍的土體變形。

7.3.2 水泥土攪拌樁及高壓噴射注漿樁的質量檢驗應滿足本規范第66.10、6.11的規定。

7.3.3 加筋水泥土樁應符合表7.3.3的規定。

7.3.3 加筋水泥土樁質量檢驗標準

7.4 錨桿及土釘墻支護工程

7.4.1 錨桿及土釘墻支護工程施工前應熟悉地質資料、設計圖紙及周圍環境,降水系統應確保正常工作,必須的施工設備如挖掘機、鉆機、壓漿泵、攪拌機等應能正常運轉。

說明:7.4.1 土釘墻一般適用于開挖深度不超過5m的基坑,如措施得當也可再加深,但設計與施工均應足夠的經驗。

7.4.2 一般情況下,應遵循分段開挖、分段支護的原則,不宜按一次挖就再行支護的方式施工。

說明:7.4.2 盡管有了分段開挖、分段支護,仍要考慮土釘與錨桿均有一段養護時間,不能為搶進度而不顧及養護期。

7.4.3 施工中應對錨桿或土釘位置,鉆孔直徑、深度及角度,錨桿或土釘插入長度,注漿配比、壓力及注漿量,噴錨墻面厚度及強度、錨桿或土釘應力等進行檢查。

7.4.4 每段支護體施工完成后,應檢查坡頂或坡面位移,坡頂沉降及周圍環境變化,如有異常情況應采取措施,恢復正常后方可繼續施工。

7.4.5 錨桿及土釘墻支護工程質量檢驗應符合表7.4.5的規定。

7.4.5 錨桿及土釘墻支護工程質量檢驗標準

7.5 鋼或混凝土支撐系統

7.5.1 支撐系統包括圍囹及支撐,當支撐較長時(一般超過15m),還包括支撐下的立柱及相應的立柱樁。

說明:7.5.1 工程中常用的支撐系統有混凝土圍囹、鋼圍囹、混凝土支撐、鋼支撐、格構式立柱、鋼管立樁、型鋼立柱等,立柱往往埋入灌注樁內,也有直接打入一根鋼管樁或型鋼樁,使樁柱合為一體。甚至有鋼支撐和混凝土支撐混合使用的實例。

7.5.2 施工前應熟悉支撐系統的圖紙及各種計算工況,掌握開挖及支撐設置的方式、預頂力及周圍環境保護的要求。

說明:7.5.2 預頂力應由設計規定,所用的支撐應能施加預頂力。

7.5.3 施工過程中應嚴格控制開挖必支撐的程序及時間,對支撐的(包括立柱及立柱樁的)、每層開挖深度、預加頂力(如需要時)、鋼轉囹與圍推論性體或支撐與圍囹的密貼度應做周密檢查。

說明:7.5.3 一般支撐系統不宜承受垂直荷載,因此不能在支撐上堆放鋼材,甚至做腳手用。只有采取可靠的措施,并經復核后方可做他用。

7.5.4 全部支撐安裝結束后,仍應維持整個系統的正常運轉直至支撐全部拆除。

說明:7.5.4 支撐安裝結束,即已投入使用,應對整修使用期做觀測,尤其一些過大的變形應盡可能防止。

7.5.5 作為永久性結構的支撐系統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的要求。

說明:7.5.5 有些工程采用逆做法施工,地下室的樓板、梁結構做支撐系統用,此時就按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的要求驗收。

7.5.6 鋼或混凝土支撐系統工程質量檢驗標準應符合表7.5.6的規定。

7.5.6 鋼及混凝土支撐系統工程質量檢驗標準

7.6 地下連續墻

7.6.1 地下連續墻均應設置導墻,導墻形式有預制及現澆兩種,現澆導墻形狀有“L”型或倒“L”形,可根據不同土質選用。

說明:7.6.1 導墻施工是確保地下墻的軸線位置及成槽質量的有關鍵工序。土層性質較好時,可選用倒“L”型,甚至預制鋼導墻,采用“L”型導墻,應加強導墻背后的回填夯實工作。

7.6.2 地下墻施工前宜先試成槽,以檢驗泥漿的配比、成槽機的選型并可復核地質資料。

說明:7.6.2 泥漿配方及成槽機選型與地質條件有關,常發生配方或成槽機選型不當而產生槽段坍方的事例,因此一般情況下應試成槽,以確保工程的順利進行。僅對專業施工經驗豐富,熟悉土層性質的施工單位可不進行成槽。

7.6.3 作為永久結構的地下連續墻,其抗滲質量標準可按現行國家標準《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8執行。

7.6.4 地下墻槽段間的連接接頭形式,應根據地下墻的使用要求選用,且應考慮施工單位的經驗,無論選用何種接頭,在澆注混凝土前,接頭處必須刷洗干凈,不留任何泥砂或污物。

說明:7.6.4 目前地下墻的接頭形式多種多樣,從結構性能來分有剛性、柔性、剛柔結合型,從材質來分有鋼接頭、預制混凝土接頭等,但無論選用何種型式,從抗滲要求著眼,接頭部位經常是薄弱環節,嚴格這部分的質量要求實有必要。

7.6.5 地下墻與地下室結構頂板、樓板、底板及梁之間連接可預埋鋼筋或接駁器(錐螺紋或直螺紋),對接駁器也應按原材料檢驗要求,抽樣復驗。數量每500套為一個檢驗批,每批應抽查3件,復驗內容為外觀、尺寸、抗拉試驗等。

說明:7.6.5 地下墻作為永久結構,必然與樓板、頂蓋等構成整體,工程中采用接駁器(錐螺紋或直螺紋)已較普遍,但生產接駁器廠商較多,使用部位又是重要結點,必須對接駁器的外形及力學性能復驗以符合設計要求。

7.6.6 施工前應檢驗進場的鋼材、電焊條。已完工的導墻應檢查基凈空尺寸,墻面平整度與垂直度。檢查泥漿用的儀器、泥漿循環系統應完好。地下連續墻應用商品混凝土。

說明:7.6.6 泥漿護壁在地下墻施工時是確保槽壁不坍的重要措施,必須有完整的儀器,經常地檢驗泥漿指標,隨著泥漿的循環使用,泥漿指將會劣化,只有通過檢驗,方可把好此關。地下連續墻連續澆注,以在初凝期內完成一個槽段為好,商品混凝土可保證短期內的澆灌量。

7.6.7 施工中應檢查成槽的垂直度、槽底的淤積物厚度、泥漿比重、鋼筋籠尺寸、澆注導管位置、混凝土上升速度、澆注面標高、地下墻連接面的清洗程度、商品混凝土的坍落度、鎖口管或接頭箱的拔出時間及速度等。

說明:7.6.7 檢查混凝土上升速度與澆注面標高均為確保槽段混凝土順利澆注及澆注質量的監測措施。鎖口管(或稱槽段澆注混凝土時的臨時封堵管)拔得過快,入槽的混凝土將流淌到相鄰槽段中給該槽段成槽造成極大困難,影響質量,拔管過慢又會導致鎖口管拔不出或拔斷,使地下墻構成隱患。

7.6.8 成槽結束后應對成槽的寬度、深度及傾斜度進行檢驗,重要結構每段槽段都應檢查,一般結構可抽查總槽段數的20%,每槽段應抽查1個段面。

說明:7.6.8 檢查槽段的寬度及傾斜度宜用超聲測槽儀,機械式的不能保證精度。

7.6.9 永久性結構的地下墻,在鋼筋籠沉放后,應做二次清孔,沉渣厚度應符合要求。

說明:7.6.9 沉渣過多,施工后的地下墻沉降加大,往往造成樓板、梁系統開裂,這是不允許的。

7.6.10 50m3 地下墻應做1組試件,每幅槽段不得少于1組,在強度滿足設計要求后方可開挖土方。

7.6.11 作為永久性結構的地下連續墻,土方開挖后應進行逐段檢查,鋼筋混凝土底板也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的規定。

7.6.12 地下墻的鋼筋籠檢驗標準應符合本規范表7.6.4-1的規定。其他標準應符合表7.6.12的規定。

7.6.12 地下墻質量檢驗標準

7.7 沉井與沉箱

7.7.1 沉井是下沉結構,必須掌握確鑿的地質資料,鉆孔可按下述要求進行:

  1 面積是200m2以下(包括200m2)的沉井(箱),應有一個鉆孔(可布置在中心位置)。

  2 面積在200m2 以上的沉井(箱),在四角(圓形為相互垂直的兩直徑端點)應各布置一個鉆孔。

  3 特大沉井(箱)可根據具體情況增加鉆孔。

  4 鉆孔底標高應深于沉井的終沉標高。

  5 每座沉井(箱)應有一個鉆孔提供土的各項物理力學指標、地下水位和地下水含量資料。

說明:7.7.1 為保證沉井順利下沉,對鉆孔應有特殊的要求。

7.7.2 沉井(箱)的施工應由具有專業施工經驗的單位承擔。

說明:7.7.2 這也是確保沉井(箱)工程成功的必要條件,常發生由于施工單位無任何經驗而使沉井(箱)沉偏或半路擱置的事例。

7.7.3 沉井制作時,承墊木或砂墊層的采用,與沉井的結構情況、地質條件、制作高度等有關。無論采用何種型式,均應有沉井制作時的穩定計算及措施。

說明:7.7.3 承墊木或砂墊層的采用,影響到沉井的結構,應征得設計的認同。

7.7.4 多次制作和下沉的沉井(箱),在每次制作接高時,應對下臥層作穩定復核計算,并確定確保沉井接高的穩定措施。

說明:7.7.4 沉井(箱)在接高時,一次性加了一節混凝土重量,對沉井(箱)的刃腳踏面增加了載荷。如果踏面下土的承載力不足以承擔該部分荷載,會造成沉井(箱)在澆注過程中,產生大的沉降,甚至突然下沉,荷載不均勻時還會產生大的傾斜。工程中往往在沉井(箱)接高之前,在井內回填部分黃砂,以增加接觸面,減少沉井(箱)的沉降。

7.7.5 沉井采用排水封底,應確保終沉時,井內不發生管涌、涌土及沉井止沉穩定。如不能保證時,應采用水下封底。

說明:7.7.5 排水封底,操作人員可下井施工,質量容易控制。但當井外水位較高,井內抽水后,大量地下水涌入井內,或者井內土體的抗剪強度不足以抵擋井外較高的土體質量,產生剪切破壞而使大量土體涌入,沉井(箱)不能穩定,則必須井內灌水,進行不排水封底。

7.7.6 沉井施工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及《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8的規定。

7.7.7 沉井(箱)在施工前應對鋼筋、電焊條及焊接成形的鋼筋半成品進行檢驗。如不用商品混凝土,則應對現場的水泥、骨料做檢驗。

7.7.8 混凝土澆注前,應對模板尺寸、預埋件位置、模板的密封性進行檢驗。拆模后應檢查澆注質量(外觀及強度),符合要求后方可下沉。浮運沉井尚需做起浮可能性檢查。下沉過程中應對下沉偏差做過程控制檢查。下沉后的接高應對地基強度、沉井的穩定做檢查。封底結束后,應對底板的結構(有無裂縫)及滲漏做檢查。有關滲漏驗收標準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8的規定。

說明:7.7.8 下沉過程中的偏差情況,雖然不作為驗收依據,但是偏差太大影響到終沉標高,尤當剛開始下沉時,應嚴格控制偏差不要過大,否則終沉標高不易控制在要求范圍內,下沉過程中的控制,一般可控制四個角,當發生過大的糾偏動作后,要注意檢查中心線的偏移。封底結束后,常發生底板與井墻交接處的滲水,地下水豐富地區,混凝土底板未達到一定強度時,還會發生地下水穿孔,造成滲水,滲漏驗收要求可參照現行國家標準《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8。

7.7.9 沉井(箱)竣工后的驗收應包括沉井(箱)的平面位置、終端標高、結束完整性、滲水等進行綜合檢查。

7.7.10 沉井(箱)的質量檢驗標準應符合表7.7.10的要求。

7.8 降水與排水

7.8.1 降水與排水是配合基坑開挖的安全措施,施工前應有降水與排水設計。當在基坑外降水時,應有降水范圍的估算,對重要建筑物或公共設施在降水過程中應監測。

說明:7.8.1 降水會影響周邊環境,應有降水范圍估算以估計對環境的影響,必要時需有回灌措施,盡可能減少對周邊環境的影響。降水運轉過程中要設水位觀測井及沉降觀測點,以估計降水的影響。

7.8.2 對不同的土質應用不同的降水形式,表9.8.2為常用的降水形式。

7.8.2 降水類型及適用條件

說明:7.8.2 電滲作為單獨的降水措施已不多,在滲透系數不大的地區,為改善降水效果,可用電滲作為輔助手段。

7.8.3 降水系統施工完后,應試運轉,如發現井管失效,應采取措施使其恢復正常,如無可能恢復則應報廢,另行設置新的井管。

說明:7.8.3 常在降水系統施工后,發現抽出的是混水或無抽水量的情況,這是降水系統的失效,應重新施工直至達到效果為止。

7.8.4 降水系統運轉過程中應隨時檢查觀測孔中的水位。

7.8.5 基坑內明排水應設置排水溝及集水井,排水溝縱坡宜控制在1-2‰。

7.8.6 降水與排水施工的質量檢驗標準應符合表7.8.6的規定。

7.8.6 降水與排水施工質量檢驗標準

8                   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

8.0.1 分項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的驗收,均應在施工單位自檢合格的基礎上進行。施工單位確認自檢合格后提出工程驗收申請,工程驗收時應提供下列技術文件和記錄:

  1 原材料的質量合格證和質量鑒定文件

  2 半成品如預制樁、鋼樁、鋼筋籠等產品合格證書。

  3 施工記錄及隱蔽工程驗收文件

  4 檢測試驗及見證取樣文件

  5 其他必須提供的文件或記錄

8.0.2 對隱蔽工程應進行中間驗收。

8.0.3 分部(子分部)工程驗收應由總監理工程師或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組織勘察、設計單位及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質量負責人,共同按設計要求和本規范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

8.0.4 驗收工作應按下列規定進行:

  1 分項工程的質量驗收應分別按主控項目和一般項目驗收;

  2 隱蔽工程應在施工單位自檢合格后,于隱蔽前通知有關人員檢查驗收,并形成中間驗收文件;

  3 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驗收,應在分項工程通過驗收的基礎上,對必要的部位進行見證檢驗。

說明: 8.0.4 質量驗收的程序與組織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規范》GB50300的規定執行。作為合格標準主控項目應全部合格,一般項目合格數應不低于80%。

8.0.5 主控項目必須符合驗收標準規定,發現問題應立即處理直至符合要求,一般項目應有80%合格?;炷猎嚰姸仍u定不合格或對試件的代表性有懷疑時,應采用鉆芯取樣,檢測結果符合設計要求可按合格驗收。


 

附錄A 地基與基礎施工勘察要點

A.1 所有建(構)筑物均應進行施工驗槽。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專門的施工勘察。

  1 工程地質條件復雜,詳勘階段難以查清時;

  2 開挖基槽發現土質、土層結構與勘察資料不符時;

  3 施工中邊坡失穩,需查明原因,進行觀察處理時;

  4 施工中,地基土受擾動,需查明其性狀及工程性質時;

  5 為地基處理,需進一步提供勘察資料時;

  6 建(構)筑物有特殊要求,或在施工時出現新的巖土工程地質問題時。

A.1.2 施工勘察應針對需要解決的巖土工程問題布置工作量,勘察方法可根據具體情況選用施工驗槽、鉆探取樣和原位測試等。

A.2 天然地基基礎基槽檢驗要點

A.2.1 基槽開挖后,應檢驗下列內容:

  1 核對基坑的位置、平面尺寸、坑底標高;

  2 核對基坑土質和地下水情況;

  3 空穴、古墓、古井、防空掩體及地下埋設物的位置、深度、性狀。

A.2.2在進行直接觀察時,可用袖形式貫入儀作為輔助手段。

A.2.3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在基坑底普遍進行輕型動力觸探:

  1 持力層明顯不均勻;

  2 淺部有軟弱下臥層;

  3 有淺埋的坑穴、古墓、古井等,直接觀察難以發現時;

  4 勘察報告或設計文件規定應進行輕型動力觸探時;

A.2.4采用輕型動力觸探進行基槽檢驗時,檢驗深度及間距按表A.2.4執行。

A.2.4輕型動力觸探檢驗深度及間距按表A.2.4執行。

A.2.4輕型動力觸探檢驗深度及間距表(m

A.2.5 遇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不進行輕型動力觸探:

  1 基坑不深處有承壓水層,觸探可造成冒水涌砂時;

  2 持力層為礫石層或卵石層,且其厚度符合設計要求時。

A.2.6 基槽檢驗應填寫驗槽記錄或檢驗報告。

A.3 深基礎施工勘察要點

A.3.1 當預制打入樁、靜力壓樁或錘擊沉管灌注樁的入土深度與勘察資料不符或對樁端下臥層有懷疑時,就核查樁端下主要受力層的標準貫入擊數和巖土工程性質。

A.3.2 在單柱的大直徑樁施工中,如發現地層變化異?;驊岩沙至涌赡艽嬖谄扑閹Щ蛉芏吹惹闆r時,應對其分布、性質、程度進行核查,評價其對工程安全的影響程度。

A.3.3 人工挖孔混凝土灌注樁應逐孔進行持力層巖土性質的描述及鑒別,當發現與勘察資料不符時,應對異常之處進行施工勘察,重新評價,并提供處理的技術措施。

A.4 地基處理工程勘察要點

A.4.1 根據地基處理方案,對勘察資料中場地工程地質及水文地質條件進行核查和補充;對詳勘階段遺留問題或地基處理設計中的特殊要求進行有針對性的勘察,提供地基處理所需的巖土工程設計參數,評價現場施工條件及施工對環境的影響。

A.4.2當地基處理施工中發生異常情況時,進行施工勘察,查明原因,為調整、變更設計方案提供巖土工程設計參數,并提供處理的技術措施。

A.5 施工勘察報告

A.5.1 施工勘察報告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 工程概況;

  2 目的和要求;

  3 原因分析;

  4 工程安全性評價;

  5 處理措施及建議。

附錄B塑料排水帶的性能

B.0.1 不同型號塑料排水帶的厚度應符合表B.0.1

B.0.1不同型號塑料排水帶的厚度(mm

B.0.2 塑料排水帶的性能應符合表B.0.2。

B.0.2 塑料排水帶的性能

本規范用詞說明

 1 為便于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表面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用詞,采用“可”。

 2 本規范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規范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要求或規定”或“應按…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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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8.06.05 | 來源: | 查看次數:1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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